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既受执业人员专业能力的限制,也受个人职业道德观念的高低影响,有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原因,更有审计活动本质上的限制、制度安排的方式和实现途径,也包括监管机构的监管偏好和手段选择。本文围绕审计业务活动相关的构成因素入手,客观分析注册会计师人才流失问题、执业准则法律地位、审计独立性、审计业务委托模式的先天性缺陷、社会公众期望差距、审计责任边界不清晰六大方面,全面分析独立审计行业日益恶化的执业环境。
审计行业思考根据《康美之殇》系列文章相关内容,重新整理形成,拟定分三篇文章发布:《诚信去哪儿了?---审计行业乱象调查》、《心有余力不足?---审计执业环境调查》、《明天在哪里?---审计行业发展建议》。本篇为第二篇,全文字数约10300字
银广夏事件而被撤销资格的中天勤,为整个独立审计行业带来了极大的信任危机,甚至出现了“民间审计推倒重来”的担忧和深度思考。伴随着监管机构对资本市场生态环境的惩治力度,越来越多的财务造假事件被曝光,而处于“两康”漩涡的正中珠江、瑞华相继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注册会计师当下的执业环境、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都或多或少地影响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活动和对行业健康发展的担忧。不断深入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在推进独立审计向前发展的同时,也改变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空间和生存状态,审计行业如今面临着人才流失严重、执业准则法律地位不明晰、独立性缺失、公众期望过高、审计责任边界不清晰等诸多问题。财政部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指出,到2020年末,要有14万执业会员、15万非执业会员,到2020年,基本完成30万注册会计师的规划目标。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官方数据,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106798人,非执业会员143812人,个人会员首次突破25万人。从目前注册会计师年均5%左右的增长幅度来看,30万注册会计师的规划目标,在二十年后的今天恐难实现。
如果从近五年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与非执业会员的变化趋势来看,非执业会员人数一直高于执业会员的人数,非执业会员平均增长几乎是执业会员平均增长的4倍。执业注册会计师的总体比例却呈现连续下降的态势,由2014年的48.2%下降至2018年的42.6%,审计行业人才流失现象日益突出。
为什么那么多的已取得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选择不执业?是什么原因导致注册会计师的人才流失?随着经济改革的纵深发展,以及社会对注册会计师业务能力、职业操守的认可,注册会计师就业领域正不断扩大,已从会计师事务所,向律师事务所、投行、税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等领域快速延伸,导致社会各界对注册会计师人才的需求量逐年攀升,注册会计师人才已经成为各大领域争抢的对象。即将接任马云出任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的张勇、新浪现CEO兼董事长曹国伟、京东商城CFO的黄宣德、贵州茅台集团总会计师李静仁等经济界人物,都具有财经类教育背景和注册会计师资格,相当一部分还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经历,而如今他们都脱离审计行业,施展各自的商业天赋和管理优势。笔者的两位同行及好友,都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多种执业资格,如今分别就职于某上市公司高管和证券机构保荐代表人。随手翻开国内各大招聘门户网站,对于财务领域的高级职位,如首席财务官CFO、财务总监等职位,招聘条件大多包括有“具有CPA资格证书者优先”这样的必备条件。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近几年越来越接近实务化,能从百万人当中脱颖而出的人才,代表着具有的丰富专业的理论知识,如果再经过几年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会大大提升注册会计师个人的知识结构、专业能力和管理经验,而这些“精英们”会被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等非审计行业的机构相中,高薪挖人,注册会计师远走高飞的比例越来越大,注册会计师人才流失现象日益突出。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身发展和收入水平,以及现行的管理制度,也让更多的注册会计师放弃了一份坚守,情怀与压力的最终碰撞,使执业注册会计师对独立审计的发展前景失去信心,并最终选择离开。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这也成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中的专职执业的法定要求。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对注册会计师的日常管理中,从注册会计师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金缴纳、薪酬发放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细致又严格的限定,比如规定注册会计师的人事档案必须委托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统一保管,养老金、医疗保险金等社会保险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缴纳等,以确保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这些行业管理措施对于持有单一资格证书的人员而言,并不存在太大的问题,而对于具有两种以上执业资格的人员来说,便成为不可逾越的行业管理“掣肘”。就拿上文提到的笔者的那位同事,他同时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注册税务师四种执业资格,而每一种执业资格都需要加入相应的行业协会,每一个行业协会都会要求会有的专职执业。但事实上一个人只能在一个机构工作,人事档案也只有一份,社会保险金也只能由其所在的机构缴纳,这就会导致其他职业资格在年检时,无法提供年检所需要的“专职执业”的证明材料,从而被判定为“未专职执业”。越来越多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尤其是具备一种以上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受“专职执业”的限制而被迫注销执业会员,转入非执业会员,形成了非执业会员数量持续超过执业会员数量的反常现象。
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的工薪收入会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不同工作经验、不同工作能力、不同工作城市相差悬殊,薪酬差距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特别明显。
很多人会首选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四大的工薪收入肯定平均高于内资事务所。在北上广深这样的一线城市,对于注册会计师的人才需求量大,加上消费偏高,往往能够获得比二三线城市高出很多的收入。再加上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特点,出差、加班已成为常态,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与相对低廉的工薪收入,使更多执业注册会计师,尤其是具备丰富经验的高级别注册会计师,选择投奔更高薪酬待遇、无需出差加班的投行、证券、金融等行业。注册会计师面临着一边是客户造假增多,一边是对审计处罚力度加大的窘迫境地,以合伙制为主要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更面临着承担无限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签字注册会计师内心的忧虑会冲淡执业的情怀,回避风险的唯一选择就是逃离审计行业。上市公司只要出现财务造假,会计事务所就无法幸免,摆在注册会计师眼前的最明显的政策信号就是:直接实施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财务人员,以及与注册会计师同属服务机构的证券公司,都比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的风险要小的多。作为最理性的选择就是,要么去企业担任财务高管,要么去证券公司拿高薪,何必做一个“苦逼”又“悲催”的CPA呢?注册会计师开展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是基于《注册会计师法》的法定许可,而开展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则由财政部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这是判断和界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基础,和标准。
从以上逻辑上来看,独立审计行业的“注册会计师们”都普遍认为:执业准则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是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业务的纲领性操作指南,只要遵循了执业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就应当免责,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屡屡发生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被处罚的案件里,作为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都不认可这样的诉讼意见和复议意见,只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中存在过错,导致投资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损失,注册会计师都毫无例外地承担各种责任。司法界的观点一直认为,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性质,仅仅是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行业内部规则,不能调整注册会计师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国现有的独立审计准则不能作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抗辩依据。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层级设定,独立审计准则的批准和发布机关是财政部,应该被认定为部门规章。行政诉讼法最早规定在行政案件中,部门规章对司法机构只具有参照效力,不具有必然的约束力,只是在缺乏其他规定而部门规章又被认定为是符合法律精神的条件下法院才会适用。《注册会计师法》将独立审计准则的拟定权指定给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律界和司法界人士都普遍认为,中注协拟定的审计准则,很自然地会减轻甚至免除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保护注册会计师利益的工具,而不是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法律制度。独立审计准则自身的审计活动技术性规范、缺少相关责任的援引条款、过于专业化的行文与表述、相对封闭性的起草过程、以及执业准则体系本身存在的各准则之间不协调、理由不充分等原因,都最终导致司法部门和监管机构对执业准则的认可度不高,无法有效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作为注册会计师,当然希望独立审计准则成为行业的“护身符”或者“挡箭牌”,在涉及到责任追究的时候成为免责的依据。而作为审计意见预期使用者的社会公众,则寄希望作为专业人士的注册会计师,能够通过其审计活动发现、查明所有问题,提供明确而绝对的保证意见,而不是含糊其辞的模棱两可。一旦审计结果与民众朴素的认识有差距,便会借助法律责任制度来维护其权益。而司法判决受“深口袋理论”影响,更加倾向于从结果来裁决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形式上措辞专业、逻辑严谨的独立审计执业准则,正遭受着各方的批评声音,不单是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者、执行者,还是准则的预期使用者和社会公众,降低审计准则的技术性,增强审计准则的法律性,正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和法律界一致的呼声。注册会计师审计,因为具备了超然度外的独立身份,才能够赢得管理者的信任,也才能够让经营者信服其检查结果。因两权分离所产生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也称为独立审计,足见独立性的最基本要求。
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是审计专业人员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的前提条件,只有保持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独立性才能使审计报告使用者有理由相信审计人员发表了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规定,审计的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即独立的执业身份和独立的执业心态。我国目前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制度,已完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和独立运作,不允许外部机构的投资,也不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向外部投资,切断会计师事务所与其他外部机构的任何股权关系,意在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形式上的独立性,同时通过定期轮换制度,来强化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上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形式上的独立性相对容易,但保持实质上的独立就要难的多,因为太多的因素会导致“毫无利害关系”的基本要求难以达到。审计作为一项经济活动,要想保持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之间没有一丝一毫的经济利益联系或者利害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对实质上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审计机构向被审计单位提供的除审计服务以外的其他有偿服务、审计市场的竞争秩序、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大小、审计机构的任期,以及注册会计师对名誉受损和失去客户的恐惧等。如果我们站在独立性的视角,来审视康美药业、康得新财务造假事件中的正中珠江与瑞华,不难理解为什么社会公众对审计机构的独立性高度质疑。- 连续十多年提供审计服务,这样的超长任期,自然会让审计机构和上市公司形成与日俱增的合作伙伴关系,也让审计机构无形中丧失了形式上的独立性;
- 作为审计机构的优质客户,对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承接、高额审计费用的过度依赖,会让签字注册会计师以及审计机构产生严重的失去优质客户的心理恐惧,无形中为上市公司进行信任背书;
- 正中珠江连年稳居广东省第一、瑞华内资所老大的行业地位,以及两康依靠审计机构的无保留审计意见从资本市场获得了源源不断的资金,二者的共同发展、相互依存的彼此关系犹如藤蔓和树干一样,谁也离不开谁,利害关系不言而喻;
- 因为害怕失去,所以倍加呵护,这种服务心态难言精神上的独立,审计机构以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被无形的压力所左右和干扰,不敢说出真相。
要求审计人员做圣贤,在道德上拔苗助长,无疑是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过高要求。社会公众期望的是注册会计师的“铁面无私”般的超脱和独立,这样的绝对公正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而言,仿佛一道无形的“紧箍咒”,禁锢着注册会计师无法做到真正的自由和独立。但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发展历程和改革进程,无不影响和改变着我们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某些政策条文和制度设计,都会或多或少地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执业活动和心理判断。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既是职业道德问题,更是一个制度问题。在此环境下,过分地苛责注册会计师失去独立性,是否有失制度的公正,和法治的正义?注册会计师审计活动本质上是委托代理契约关系,履行受托代理责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活动中存在着清晰的三角契约关系。
注册会计师基于“谁受益谁付费”的基本原则和“有偿服务”属性,在企业所有者与审计人达成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时,支付审计费用会自然形成了另一层法律关系,即审计机构与企业所有者存在经济利益;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则要求,审计机构与委托方不应当存在任何形式的利害关系。这就构成了一个理论上的“死循环”。注册会计师审计活动的三角契约关系,事实上存在着内在的缺陷,这也正是导致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屡屡犯禁的根本原因。中国资本市场目前现行的审计委托模式,更让原本存在缺陷的三角契约关系更加地脆弱,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构成更大的损害。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选聘审计机构,由董事会提名(包括审计机构的初选、审计费用的商定),监事会提出监督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专项审议意见,股东大会最终决议通过。而这样的监管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却被打折实施,或变相规避,具体表现在:- 实际委托人缺位:股东、债权人、社会公众、监管机构等诸多会计信息使用者是审计服务的实际委托人,与这些实际委托人众多而且分散,无法由他们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而实际行使审计委托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并向其支付审计费用的责任就落到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身上,也就是经营管理者自己委托第三方来审计自己,从而导致经营管理者通过不法行使委托权来谋取购买审计意见、左右注册会计师专业判断的客观后果;
- 董事会与被审计人独立性相对不明显:在固有的三角契约关系中,审计机构需要保持与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的独立身份,且在法律地位上彼此平等,从而保证审计活动的公正性。而基于现行政策的规定,董事会代表的是少数大股东的利益,并不能代表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的利益,而且董事会与经理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经理层全部由董事会成员兼任,这就导致了董事会代理委托与被审计人明显不独立;
- 管理者对审计机构选择权相对扩大:我国目前审计服务市场是买方市场,选聘哪一家作为审计机构,管理者具有先天的决定权。在当前会计师事务所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谁费用低聘用谁,谁能按自己的意思来就聘用谁,这样的格局致使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交易中处于劣势,容易诱发丧失独立性的执业行为,产生不敢揭露上市公司造假的监督“黑洞”;
- 所有者与经营者角色重叠,三角关系被破坏:审计活动委托人与被审计人角色合二为一,导致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机会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权和审计费用的支付权对审计机构施加影响,注册会计师迫于生存压力,从而丧失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意见的公正性。
这样的制度缺陷,在康美药业表现的更为突出,不但严重损害了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更是为其财务造假行为埋下了长长的“引线”。
康美药业特有的“三位一体”的治理结构,使所有制度设计的监督机制被自然屏蔽,无疑为管理层长期的财务造假违法行为提供了天然保护屏障,也从客观上制约着审计机构应当发挥的独立监督作用。目前多数上市公司都存在这种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公司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四级治理结构中,原本需要相互独立、彼此牵制和监督的不同职位由同一人担任,多重角色自然重叠,现代企业制度下科学、有序的监督机制被完美屏蔽,无论什么样的监管制度都不可能突破这样的“天然堡垒”,监督和约束化作虚无。这样的制度之下,仍然期望审计机构超然度外,保持独立的身份,行使法定的审计监督职责,似乎已成奢望。在不改变现有资本市场治理环境的情况下,现行审计委托模式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财务造假违法行为的发生,注册会计师成为制度安排下的悲情角色,无法回避也无法拒绝。如果以执业准则规定的专业标准为界线,可以将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分成两种情况:一是注册会计师主观故意不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或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审计,违背专业标准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二是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标准与专业标准之间存在差距,注册会计师的行为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却不符合公众的期望而承担的责任,这部分责任源于公众的期望差距。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众属性,以及社会公众的期望差异无疑给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认定带来了不同的标准,也使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承担带来了不可预知性,以及不确定性。这也正是诸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会计师事务所被处罚事件屡屡发生的背后,所引发的具有争议性的行业讨论和激辩。对注册会计师来说,他们所遭到的批评大都根源于公众对法律赋予的和注册会计师职业认同的审计责任缺乏恰当理解,从而形成的公众期望差距。社会公众一方面希望注册会计师充当信息风险减少者的角色,而另一方面,随着公众对被审计单位控制权的弱化及因此而引起的风险的增加,开始寄希望于注册会计师成为完全的风险分摊者,并将自己的决策风险和投资损失转嫁于注册会计师身上。让注册会计师承担过度的责任,很有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所适从,到头来连最起码的审计责任都无法保质保量的完成,投资者眼前的风险以及未来潜在的风险会不降反增,最终损失的还是投资者自己。
社会公众应该恰当的理解作为资本市场服务主体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或者说应对注册会计师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形成合理的期望。当下的市场环境和经营环境下,上市公司所面临的行业困境和自身的发展困境,都潜藏着财务造假的动机和诱惑,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事件,无论从数量上还是性质上,都呈现着扩大化、纵深化、系统化的趋势,与此呼应的是,社会公众、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预期报告使用者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期望一直高于审计准则赋予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审计期望差距更呈现扩大化的趋势。公众期望差距可能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性质的混同,公众将不应该由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责任加诸于注册会计师身上,如混淆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将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等同起来;另一方面是数量上的叠加,公众期望注册会计师负担的损失超越了其所应当承担的损失范围。注册会计师如果执行社会公众的期望标准,则执业行为将陷入“无标准可依”且明显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如果执行执业准则的行业标准,则执业行为的最终结果是“只有惩罚,没有保护”,如此一来,注册会计师将陷入左右挨打的执业陷阱之中。社会公众期望注册会计职业扮演的角色与注册会计师职业自己的认知、专业胜任能力之间存在的差距,贯穿着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的全部始终,成为独立审计行业100多年历程中一个永恒不变的心结。这就使得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并非一个独立审计制度建设中的附属问题或边缘性问题,而直接关系到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生存空间。关于审计责任,无论是准则的规定,还是公众的期望,一直以来都争议不断。
《会计法》与《注册会计师法》分别概要规定了针对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以及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所需要承担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只是这样的规定和表述过于笼统。
被审计单位根据国家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会计报表,那么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就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二是对各项经济事项作出完整的记录;三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四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明确表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会计责任”,其实意在提醒审计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会计责任的含义、内容和边界,包括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应当依法承担的会计核算责任、内部控制责任、持续经营责任、核算和监督责任以及会计责任的承担。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对于应承担的会计责任与注册会计师无关,这些责任由管理层和治理层独立承担,会计责任不能强加、转嫁或者连带给审计人员。
如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所述,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未能达到上述目标,注册会计师自然需要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开展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是基于《注册会计师法》的法定许可,而开展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则由财政部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这是判断和界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基础,是判断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法定标准。但,诚如前文“执业准则法律地位不高”所述影响,包括社会公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都不这样认为!社会公众包括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认为注册会计师应该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发现企业的所有舞弊行为。公众期望通过注册会计师发现企业存在的所有问题,避免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在这种高度的审计期望下,一旦出现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企业舞弊行为的情况,报告使用者就会认为注册会计师没有尽到责任,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审计报告的社会属性,预示着报告预期使用者的具体对象并不确定,使用者的数量无法事先预知,使用者的边界也被无条件地放大,甚至可以理解为“任何人”;即便是可预期的使用者,这些不同使用者的预期需求也大相径庭,在此预设条件下,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满足“所有预期使用者的合理需求”,也即意味着“预期使用者的所有需求”,其实是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无限放大,这样的法理,和准则规定,无疑是不公正的。注册会计师认定的行业准则的专业标准,与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标准,二者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形成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与公众期望的“责任鸿沟”。由此基于对审计报告的不同理解、审计责任的不同认定,产生了巨大的审计期望差距,这种审计期望差距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是“不能承受之重”,和“无法自愈之伤”。
从以往监管机构的市场处罚案例来看,爆发财务造假事件以后,上市公司首当其冲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紧随其后的就是为之提供审计服务亦被立案调查,正中珠江如此,瑞华亦如此,然而同为服务机构、甚至责任要大于注册会计师的保荐机构,却能傲然独立,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链条上,似乎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005年10月《证券法》修订时增加了上市保荐制度,保荐人处于会计师、律师、评估师、评级机构、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核心地位和主导地位,其他参与IPO过程的中介机构的工作都需要配合保荐机构的整体发行方案和时间进度,法律地位的平等不代表工作地位的平等,无论是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的工作,都受制于保荐机构的统一协调和调度。所有的财务造假案件中,除了造假者以外,保荐机构最终获得的利益也最大。
2018年,沪深A股共有105家IPO上市交易,募集资金总额1378.15亿元,IPO平均中介费6,315万元,其中保荐承销费5,236万元左右,占比83%;审计验资费666万元左右,占比10%;律师费411万元左右,占比6%。从以上市场数据可知,承销及保荐费用占据了IPO上市发行费用的绝大部分,证券公司的保荐收入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收入之和的4.88倍,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入远远高于其他中介机构。以康美药业事件为例,康美药业上市之后多次实施了增发、配股、发行优先股、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经统计,康美药业净融资额近321亿元,保荐机构及承销商广发证券累计收取了约32,225万元的保荐及承销费用。广发证券和正中珠江同样为康美药业连续服务了近20年,期间一直未进行更换,而广发证券的服务收入是正中珠江收入的8倍。
财务造假案件中如果注册会计师存在重大过失,自然该承担法律责任,但仅仅问责注册会计师,忽略利益链条上欲望最强烈、动机最充分,这已经不是罪与罚的边界问题,而是执法的尺度,以及法律不公的问题。
以“两康”为代表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将多年以来屡禁不止的财务造假问题推向了巅峰,这其中的缘由绝不是一句“造假者可恶”而敷衍过去,是禁的不彻底,还是止的不及时?这些问题,以及未来的资本市场,都需要一个官方的认定、公正的裁决,和彻底的肃清。资本市场既然需要注册会计师这一角色来担当信息披露的“看门人”,就需要公平厘定各方责任的界限与大小、公正对待每一个法制框架内的合法参与主体,以法律的正义本质来实施有效监管,共同构建规范、有序的资本生态和市场环境。财务造假,是市场经济的毒瘤,也是审计行业深恶痛绝的执业环境恶化的顽疾。当我们以不同的视角来看待眼下的资本生态和审计行业制度安排,会发现一个眼里饱含泪水的“看门人”的辛酸。注册会计师服务于市场经济建设,更在中国资本市场蓬勃发展的30年历程中发挥着自身的价值,但是,面对身外不断变迁、不断恶化的执业环境,注册会计师唯有默认承受,并心怀期待。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禁绝下一个“康得新”,只争朝夕。
敬请关注审计行业思考之三:《明天在哪里?---审计行业发展建议》